1.0.1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技術標準,規范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工作,減少火災危害,維護消防安全,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規定了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要求和竣工驗收等內容。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和構筑物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
1.0.3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施工和驗收,除遵守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2 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鋼結構防火涂料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進行施工。
2.1.2 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鋼結構防火涂料產品,應具有生產廠家提供的型式認可證書、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施工工藝等技術資料。
2.1.3 施工前,鋼結構表面應除銹,并根據使用要求確定防銹處理。除銹和防銹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規定。
2.1.4 鋼結構表面的粉塵、油污等應清除干凈,其連接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補堵平后方可施工。
2.1.5 防火涂料宜在室內裝修之前和不被后繼工程所損壞的條件下進行施工。在養護期內的涂層,應防止雨淋、水沖、臟物污染和磕碰。
2.1.6 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的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涂料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若無要求時,水性涂料施工過程中和涂層干燥固化前,環境溫度宜保持在5至38℃,溶劑型涂料宜保持在-5至38℃。相對濕度不宜大于90%,空氣應流通。當氣溫過低、風速大于5m/s、雨天或構件表面有結露時,不宜作業。
2.1.7 在涂料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的結構及現場條件提出具體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按施工單位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和生產廠家的涂料施工工藝進行施工。
2.1.8 用測厚儀測量構件涂層厚度時,測量點應均勻布置,對線狀構件如鋼梁、鋼柱等每延米測量點數不應少于兩點;對面狀構件如鋼板等每平方米測量點數不應少于五點。
2.1.9 在施工中必須對全部過程,包括隱蔽工程部位情況作出詳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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